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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丈夫借款离婚后妻子不一定担责(图) 图片

发布时间:2020-01-14 19:20:35 阅读: 来源:鲜枣厂家

婚内丈夫借款离婚后妻子不一定担责(图)

2012年1月13日,三门峡的王某向邵某借款7万元,其朋友清锋作担保。王某给邵某写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若到期不还,每超一天付10%的违约金。同日,王某又与邵某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约定将香山市场一套商铺抵押给邵某,若到期借款不能归还,房产归邵某所有。

三个月很快就过去了,王某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邵某也无法找到借款人王某和担保人清锋。两年后的2014年4月4日,债主邵某以借款时顾云与王某为夫妻关系为由,将顾云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顾云赔偿借款本金和违约金共计10万元。

法庭上,原告邵某提交了借条、房产抵押合同等证据。而在这张7万元的借条上,白纸黑字写着借款人王某、顾云,担保人清锋,且有三个人按的红手印。

对于这张借条,顾云提出了质疑。她认为王某提交的借条和抵押合同上关于她本人的签名、手印均是伪造,因为她根本不知情。同时,她认为,那份房产抵押合同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该认定为无效。

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邵某的诉讼请求。邵某不服判决,又将顾云上诉到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声称款项是在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或改判,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本案作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王某向原告邵某借款并出具借条,清锋居间作了担保,王某与原告之间已经构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时王某与被告顾云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原告以婚姻存续期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对顾云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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