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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夫妻生活三十年没办证感情破裂怎离婚

发布时间:2020-02-27 10:28:41 阅读: 来源:鲜枣厂家

讯 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数十年了,那么该如何离婚呢?近日,霍邱县姚李镇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解除了她们共同生活了三十年而没有《结婚证》的准夫妻关系,对此问题做出了一个正确的解答。

原来,方民和青萍(均为化名)是八十年代结对的婚姻,1986年农历三月二十日,两人在父母的主持下按照农俗操办了婚礼,虽然两个女儿如今也已长大出嫁,但是她们却一直没有补办《结婚证》。共同生活期间,由于丈夫方民嗜赌成性,且不听劝阻,还多次借口殴打青萍,青萍被迫离家出走。两人分居数年后,方民向霍邱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主审法官认为双方当事人应当珍惜三十年的夫妻感情,稳定婚姻家庭关系,劝解和好。无奈双方情缘已尽,虽多次劝说,方民离婚态度依旧坚决。由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证》,该起离婚案件具体特殊性,主审法官也只好按照有关处理因事实婚姻引起的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调解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

【法律知识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 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赵爱华 王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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