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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饮酒游泳溺亡请客者被判赔偿7万元_[瓦罗兰#]

发布时间:2021-06-03 18:05:18 阅读: 来源:鲜枣厂家

日前,一名女子吃宵夜饮酒后执意要去游泳,结果不幸溺亡。据悉,当晚和死者一起吃宵夜的共三人,最终家属将这三人一起告上法庭,那么这三人是否要承担责任?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起吃夜宵的三人均成被告

事发后,当地公安机关对所有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对小李的死亡排除他杀。

小李的家属在听取公安机关关于案件的介绍及观看视频后,认同了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随后,公安机关组织小李家属、小赵、足浴城进行调解,但一直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两个月后,小李的家属又来到公安机关提出故意杀人的控告,但经审查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直到2017年,小李家属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一纸诉状将小赵及一起吃夜宵的两人告上法庭,请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损失238600元。

对此,小赵认为自己一番好意请吃夜宵,小李不是喝酒过多而死,而是清醒时出的意外,事发时他尽了抢救义务,事后也一直积极打捞和寻找小李遗体,同时也承担了相应费用,不应再承担责任。另两名被告认为自己更委屈,小李不是他们叫来吃夜宵的、不是他们接送的、吃夜宵时没劝酒、小李也没醉,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判决

虽然曾阻止和搜救但仍属于疏忽大意

3名被告到底对小李的意外死亡要不要担责?

法官查明,小李当时并没醉酒,接送联系小李的都是小赵。小李的酒量如何、是否会游泳已无从得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小赵没有把小李安全送回其居住的地方,相反还送小李到了河边,无形之中给小李的溺亡创造了条件。

承办法官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及证据,认定小赵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小赵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预见小李酒后与正常时的体力及精神状态均会有差异,加之其刚刚失恋,心理状态极不稳定。并且在回去的车上在电话中对小周也讲过“做鬼也不放过你”的话,就应该预见到小李在凌晨2点多到并不熟悉情况的湘江里游泳的危险性,虽然小赵也采取了相应的阻止及搜救,但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对小李溺亡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小李自己走到河里落水是其溺亡的直接原因,与被告小赵的过失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小赵应酌情赔偿原告70000元。另外两名被告对小李的溺亡既无主观上的故意,也无过失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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