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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证金该不该作为借款本金-【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0:14:22 阅读: 来源:鲜枣厂家

去年3月,单先生因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徐先生借款3.6万元。借条中约定,2012年4月至2012年9月的每月15日,归还借款6000元。

双方还约定,信用保证金3000元,如按时还款,3000元在最后一期退还。若单先生没能按时还款,超过24小时将扣除信用保证金,并逾期每一天按全额的3%收取违约滞纳金。

今年5月,徐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单先生归还借款3.6万元。其中本金为3.3万元,3000元为信用保证金,因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时还款,起诉要求一并归还3.6万元。

约定信用保证金的条款有效么?昨天,奉化法院做出判决,确认徐先生出借给单先生3.3万元,单先生只需归还3.3万元即可。

法官说,民间借贷非常普遍,为了获取利益最大化降低风险,出借人往往想尽办法增添各种条款。这个案例中,出借人约定信用保证金,就是一种变相提升利息获取收益的形式。确认双方的借贷事实除借条外,还需要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本案中,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为3.3万元,3000元的信用保证金不应作为借款本金,在归还款项时也应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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