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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公布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

发布时间:2020-03-20 11:52:18 阅读: 来源:鲜枣厂家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徐远官)28日,工信部在官网上发布公告称,增加罐式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要求检测机构在进行罐式车辆产品检验时,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在定型报告中体现罐体尺寸和壁厚、材料、有效容积及计算过程,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公告,为提高罐式运输车辆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以下简称)进行修订,在产品品种中增加“罐式车辆”,并制定了(以下简称)。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和。

上述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自2015年7月1日起,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我部将暂停其相关产品,暂停受理其相关新产品申报。

根据,生产企业要建立产品追溯体系,重点关注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检验报告,罐体及安全装置的设计、采购、制造、装配、检验、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应当建立与车辆识别代号(VIN)对应的数据库,能快速查询车辆产品的尺寸和质量参数,及防抱死制动装置(ABS)、制动器、辅助制动、限速器、轮胎、行驶记录仪的结构型式和型号、供应商等重要参数;罐体的结构、尺寸和壁厚、材料、容积、运输介质,以及紧急切断阀等安全装置的型号、供应商等重要参数。相应信息(包括由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检验报告)存档期限应不小于车辆的设计使用年限。

至于罐式车辆产品审查要求,规定,重点审查罐式车辆产品的尺寸和质量参数(包括罐体尺寸和壁厚、材料、有效容积及计算过程等)、侧倾稳定性、制动性能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于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还要重点审查紧急切断阀等安全装置的安装和性能,以及防抱死制动装置(ABS)、制动器的结构型式、辅助制动、子午线轮胎、限速器、标识、行驶记录仪、排气管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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